【以案释法】见面争执为哪般?违法“卖地”是根源

来源: 商城县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 2024-09-24 10:37   
见面争执为哪般?
违法“卖地”是根源

商城县人民法院



“呦,这不是朱总嘛,你这戴上眼镜我都认不出来了。”


“我戴眼镜就是为了看清你这种人的,至于你,哼!”

三句话不到,前来开庭的原告李某就作势直冲被告朱某,眼见两人就要从言语冲突上升至肢体冲突,丰集法庭工作人员连忙拉开二人,在进一步的沟通中了解到是这么一件纠纷。


案件详情

2019年,原告李某想要与人合伙做生意,需要一块土地建厂,听闻在外务工的好友朱某有一片空闲的土地,经两人商量后,被告朱某约定以77000元的价格将土地“出售”给原告李某。

原告李某联系合伙人将钱款给付给被告朱某后,发现在被告朱某所卖的土地上无法施工建厂,便要求被告朱某退还土地款。被告朱某当年仅退还了27000元土地款,剩余50000元却一直没有退还。时隔多年,原告李某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将被告朱某诉至法院。


处理过程

丰集法庭负责人陈景在安抚好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后了解到,被告朱某一直没有退还原告李某剩余钱款有以下原因:首先,当时该笔50000元是由原告李某的合伙人支付给被告朱某的,因此被告朱某认为原告李某无权主张讨要;其次,被告朱某系务工人员,只有每年年底在结算之后老板才会发放当年的工资,也只有在这个时候才有余力给付这笔钱款。


法官向被告朱某释明:



1、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农民个人可以承包并经营土地,但无权进行售卖。本案中的土地买卖合同自始无效,被告朱某应当退还原告李某为购买土地所支付的所有钱款;2、经查明,原告李某已经将该笔钱款自行退还给他的合伙人,该笔钱款由被告朱某直接给付给原告李某并不会衍生新的案件。


随后,丰集法庭负责人陈景又与原告李某进行沟通,详细阐明本案法理并说明了被告朱某的难处,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朱某于2025年1月10日之前向原告李某退还款项50000元。

调解协议签订后,被告朱某长舒一口气,感叹道:“陈法官真是一个好法官呐,解决了我这么多年的一个心病!这之前我快被原告李某逼的跳楼了,开庭前一天夜里愁的一夜没睡,这下可以睡个安稳觉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法官说法

农村土地一般情形下,均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个人长期占有并使用并不当然意味着土地所有权归属个人。土地经营权可以流转,但村民个人无权对土地所有权进行约定变更,签订的合同自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