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违法搭建商铺并以招商为名收取租金 为何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来源: 嘉兴检察  |   发布日期: 2024-09-11 16:09   

基本案情

2015年1至10月间,黄光伙同杨力(另案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以灰腾基业投资顾问公司的名义,在甲市乙区新华大街60号院内违法搭建商铺,在未经审批,亦未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招租,承诺定期开业,与王玉等300多名商户签订租赁合同并收取租金、履约保证金等,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1300余万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在受到政府相关部门查处后,黄光等人陆续退还商户钱款,至案发尚有10名商户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未退还。

判决结果

黄光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非法经营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法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检察官说法

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由违章建筑引发的刑事案件较为多发,在城区违法搭建商铺对外招商,承诺定期开业收取租金,是其中一种比较典型的表现形式。

结合案情

1.黄光未经合法审批,未申领施工许可证,违法搭建商铺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

2.黄光在规划、工商、消防等手续均不具备的情况下,为实现“经营”目的,伙同他人先后两次非法招商的行为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3.本案的非法经营数额、涉案人数,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分析,黄光等人非法经营行为的后果都已远远超出目前司法解释对其他类型非法经营行为规定的入罪条件,属于“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