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民法典侵权责任典型案例

来源: 陆丰普法  |   发布日期: 2024-10-10 15:48   



案例一


好意规劝惹官司
本无过错不担责


典型案例


段某在居民楼电梯内抽烟,邻居杨某告知其电梯内禁止抽烟,两人争辩数分钟后,段某情绪激动导致心脏病发作,经抢救无效死亡。段某家属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0余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杨某补偿原告1.5万元。段某家属不满,继续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段某家属全部诉讼请求,并撤销一审判决,杨某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讲法典


有过错才担责,无过错不担责,行为人自身过错是承担侵权责任的重要前提。电梯属于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公民有权制止他人在电梯内吸烟。

本案中,杨某制止段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是正当行使公民权利,且杨某根本无法预见段某可能心脏病发作的后果,因此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对段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了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充分保护了公民阻止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有力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二


体育活动难免受伤

风险自担免于赔偿




典型案例


某部参谋周某和地方人员宋某经常参加业余足球比赛,一次跳起争抢头球时发生身体碰撞,宋某不慎摔倒,导致锁骨骨折。宋某提起诉讼,要求周某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1万余元,被法院驳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律师讲法典


自甘风险属于侵权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篮球、足球等竞技体育运动,具有一定的身体对抗性和人身危险性,参与者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也是潜在承担者,难免会出现受伤情况。宋某对足球比赛中的风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其自愿参加足球比赛,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跳起争抢头球属于正常的足球技术动作,周某并未违反比赛规则,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三

逃单摔伤反索赔

“自力救济”显正义



典型案例


马某等人到老李经营的餐馆就餐,餐后未买单并迅速逃离。老李发现后,呼喊马某等人付款并沿路追赶,同时拨打电话报警。马某在逃跑过程中摔伤,花去医疗费数万元。后马某提起诉讼,要求老李赔偿医疗费等损失,被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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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律师讲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7条又被称为“自力救济”条款,是对“我伤我有理”“我闹我有理”等错误认知的明确否定,弘扬了社会公平正义。本案中,马某等人吃“霸王餐”的行为,侵害了店主老李的合法财产权,老李为防止事后无法追索餐费,便追赶马某要求付款,是典型的“自力救济”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老李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自力救济行为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和范围,如有故意伤人等违法情形的,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四


勋章无价亦“有价”

精神损害须赔偿


典型案例


退休干部老朱在革命战争年代荣获多枚勋章,数十年来悉心保护,视若珍宝。某私人博物馆负责人赵某将这些勋章借去展览,期间不慎丢失。赵某认为勋章本身价值不高,仅同意赔偿几百元。老朱既心疼又气愤,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余元,得到法院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讲法典


原则上,只有人身权益受损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害人才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于一般财产损失,受害人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如果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因侵权行为而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老朱的勋章是其重要的精神寄托,已超出普通财物范畴,有着明显的人身属性。由于赵某管理不善导致勋章遗失,给老朱带来了严重精神痛苦,老朱依法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五


演习区域高度危险

贪玩冒进后果自负



典型案例


某部队组织军事演习,在演习区域架设铁丝网进行封闭管理,并按规定发布告示,设立警示牌,在附近循环广播,提醒民众不要靠近。村民刘某出于好奇,夜间剪开铁丝网溜进演习区域捡弹壳,不料一枚哑弹突然爆炸,刘某受伤严重。刘某家属将该部队诉至法院要求巨额赔偿,被判败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3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律师讲法典


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通常与社会公众活动场所相隔绝,若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且尽到警示义务,受害人未经许可进入该区域,说明受害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本案中,部队已经按照规定采取了足够安全措施,尽到了充分警示义务,刘某对擅闯演习区域的违法性和危险性有充分认知,仍实施该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