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优化土地要素供给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日期: 2018-12-15 17:08   

一、 出台背景

 土地要素保障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保障要素,自治区政府已经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4号),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使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各项措施在柳州市落到实处,提高柳州市土地要素保障能力,有必要出台《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土地要素供给的若干措施》。


      二、政策依据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4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

      (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

      (五)《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

      (六)《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国土资厅发〔2016〕38号);

      (七)《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

      

      三、主要内容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土地要素供给的若干措施》共有四个部分十九条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支持企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主要规定了土地使用权人在原经批准的工业用地范围内,不改变土地用途,通过增加容积率方式使用土地可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的情形,可以办理不动产分割登记的情形,可以按原土地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情形。

      (二)创新土地供应政策

      1. 对采取租赁方式、弹性出让方式、租赁与出让相结合方式供应工业用地作出了相应规定;

      2. 对可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3. 允许土地竞得人分期缴纳出让价款;

      4. 规定了可以享受地价优惠的工业用地情形。

      (三)完善产业用地共同监管机制

      规定了产业用地供应前、后的部门联动机制,为合理制定供地方案,确保项目真正落到实处提供制定保障,避免闲置土地、低效用地的产生。

      (四)进一步改进用地、用林审批

      规定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乡镇批次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由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规定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批准各县(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的立项、撤销、变更和组织验收;规定了由申请用地单位或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办理林地许可手续;规定了办理用地预审、不动产登记的时限;规定了单独选址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用地计划管理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