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 加强柳州市利用外资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日期: 2019-09-23 17:22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 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 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我区利用外资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9〕110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提升我市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制定《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柳州市利用外资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第(八)条规定:自 2019 年起,对新引进年实际利用外资额1500 万美元以上(含 1500 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市、县(区)两级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可按核定的财政贡献量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金额,按“一事一议”办法,另行研究制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1 亿元人民币。


2019年1月1日(含)以后新引进年实际利用外资额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外资企业可凭企业营业执照、鼓励类产业认定文件(市发展改革委出具)、企业纳税证明文件向市、县(区)两级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财政局提出奖励申请。市、县(区)两级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财政局会同市、县(区)两级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商务、投资促进、税务、市场监督等部门联合审核企业奖励申请,对符合奖励规定的外资企业应在市政府网站上公示,并及时兑现奖励政策。


二、《通知》第(九)条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我区利用外资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9〕110号)有关文件精神:外资企业平等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4 号)的相关规定。对合同外资 1500 万美元以上(含 1500 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和市相关部门积极向自治区申报解决用地指标。


2019年1月1日(含)以后新引进合同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 (含1500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具备用地报批条件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尚未落实的,外资企业可凭企业营业执照、鼓励类产业认定文件(市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立项文件、项目选址意见书、企业用地申请报告等向项目所在地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用地申请。项目所在地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建、商务、投资促进、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联合审核后,将符合用地政策的外资企业项目清单(含用地需求)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由自然资源厅纳入自治区重大项目用地保障范围后,项目可按照自治区用地指标核销制的有关规定,直接组织材料报批用地,通过审查并完成缴费后由自治区核销用地指标。


三、《通知》第(十)条规定:对我市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登记注册或备案之日起半年内在商务部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平台实际到位外资 500 万美元以上(含 500 万美元)的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人民币。


此项政策兑现无需企业申请。2019年1月1日(含)以后我市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商务局审核商务部统计口径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利用外资情况,按照审核结果及时通知企业注册地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对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通知》第(十一)条规定:自 2019 年起,外资企业在合同外资限度内(含增资),没有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按照项目所在地可由市、县(区)两级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按实际到位外资总额的2%给予外资企业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市、县(区)两级政府各承担50%,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1 亿元人民币。


2019年1月1日(含)以后新设立或已设立但没有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建设期限的外资企业,对2019年1月1日(含) 以后的实际到位外资,可凭企业营业执照、外资企业备案或批准文件、项目立项文件、出资证明书等向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县(区)两级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商务、财政、市场监督等部门联合审核企业奖励申请,对符合奖励规定的外资企业应在市政府网站上公示,并及时兑现奖励政策。


五、外资企业可以委托企业注册地投资促进部门免费代办上述政策兑现事项,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