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兑现落实利用外资有关政策措施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日期: 2020-09-29 17:25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我区利用外资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9〕110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市利用外资激励机制,发挥政策导向作用,提升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二、核心内容解读

    (一)奖励对象:一是2019年1月1日(含)以后在我市新设立的或已设立但没有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建设期限的外资企业;二是2019年1月1日(含)以后新引进实际利用外资或合同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以上两点中所指企业应为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已进行信用修复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一是2019年1月1日(含)以后新引进实际利用外资或合同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实际利用外资项目按核定财政贡献量给予奖励;合同外资项目的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筹安排保障。二是2019年1月1日(含)以后在我市新设立的或已设立但没有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建设期限的外资企业。新设立企业,在半年内有500万美元以上的到位资金纳入外资统计,给予奖励;对新设立或已设立企业有到位资金纳入外资统计,且没有享受市、县两级扶持政策,按到位总额的2%给予奖励,如企业已享受扶持政策,仅对增资部分给予2%奖励。

    以上涉及资金奖励每项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且不能重复申请奖励。

    (三)奖励申报审核程序:《细则》第五条第四点对符合已设立但没有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建设期限的外资企业,企业可凭企业营业执照、外资企业备案或批准文件、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等向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其中企业营业执照、外资企业备案或批准文件、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企业名称必须与申领奖励的企业名称一致。

    三、细则执行范围、期限及其他

    一是房地产业和金融业不适用本细则;二是本细则自2020年8月18日起施行;三是本细则每年兑现一次,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