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局网站  |   发布日期: 2019-06-03 17:50   

2019年5月27日,《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届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5月27日起施行。为做好该办法的实施工作,具体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和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6〕2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16年6月20日印发,该文件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共奖励南宁、柳州等8个设区市招商引资目标绩效考核激励资金6300万元资金、土地指标7200亩,奖励华磊新能源等10个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资金1522.32万元,对调动各方面招商引资积极性、全面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在《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也发现还存在激励力度有待加强、激励范围有待拓展等问题需要改进。为深入实施产业大招商三年行动计划和产业大招商攻坚突破年活动,做好稳投资、稳外资工作,有必要结合制定激励办法,对《暂行办法》进行全面修订,更好地发挥激励作用。

《办法》主要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等文件精神,并参考了广东、浙江、云南、贵州等省市关于招商引资奖励的文件。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激励办法》)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的体例分为总则、分则、附则共七章二十条。其中,第一章明确了激励目的、激励原则和适用对象,第二章明确了招商引资目标绩效考核激励措施及标准、组织实施机构,第三章明确了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和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标准和程序,第四章明确了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条件、标准和程序,第五章明确了招商引资激励兑现时限、程序,第六章为监督问责相关内容,第七章对文件的解释及生效日期等进行了规定。

三、《办法》的创新亮点

(一)《办法》是全国招商引资激励对象和措施最系统完备的政策文件。相比于国内其他省份相关政策文件或激励市县、或激励项目、或激励中介,激励对象和政策措施都比较分散的状况,《办法》中整合了各类对象和措施,明确了激励条件和程序,涵盖了设区市、公职人员、重大项目、高新项目、总部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中介机构等招商引资各类主体,是目前国内招商引资激励内容最系统完备的政策文件。

(二)《办法》对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属全国省级首创。高新技术企业是“四新”经济的集中表现,据北大法宝数据库查询,目前除我区外,其他省份省一级政策文件中还没有对引进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激励的措施。

(三)《办法》修订后在四个方面实现重大突破:一是全面提高了激励标准。对设市区奖励经费由2100万元增加到3900万元,奖励土地指标由2400亩提高到3300亩,特别是对第一名土地奖励指标由500亩提高到1000亩;对重大项目奖励标准由修订前的0.5%,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提高到1%,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对中介机构奖励标准由修订前的万分之一,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提高到千分之二,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二是拓展了激励范围。在本次修订中新增加了利用外资目标绩效考核激励,以及总部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等激励对象,特别是办法明确了总部企业项目的认定部门(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和认定标准,使我区对总部企业的各类政策变为切实可行。三是创新了激励方式。修订后新增加了“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和对中介机构的一次性前期经费支持,特别是自治区财政每年拿出1000万元,对与自治区投资促进局签订委托协议的中介机构,给予20—50万元一次性前期经费。四是完善了激励机制。修订后的办法取消了过去招商项目和中介机构不能同时奖励的限制,对奖励兑现机制进一步完善,要求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督促相关市、县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兑现奖励资金,保障各项激励措施的兑现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