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25914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16年09月20日
- 标 题:
- 桂政办发〔2016〕114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桂政办发〔2016〕114号
- 发布日期:
- 2016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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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办发〔2016〕114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附录(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6〕114号)摘要
一、建立企业导向的创新政策体系
●吸收更多企业参与研究制定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相关专家咨询组中产业专家和企业家应占到三分之一以上。自治区制定各类产业政策、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指南时,必须征求相关行业和企业的意见。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二、强力推进创新型企业培育
●对外省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到广西落户的,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继续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部分迁移到广西的,经广西认定机构重新认定后,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来桂设立研发机构,对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在广西新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经认定并在广西实现产业化目标后,可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后备库,对新认定企业从自治区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大幅提高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规模和质量水平,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汇聚、产业升级中的支撑作用。组织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
●自治区每年重点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的“瞪羚企业”,由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资金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支持“瞪羚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活动。
三、鼓励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
●支持技术咨询、金融信贷、培训辅导、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等服务机构向科技企业孵化器集聚,增强科技孵化器为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风险投资、检验检测、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孵化能力。
●利用新增工业用地开发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一类工业用地性质供地。以工业用地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从自治区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配套资助,主要用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入孵企业研发补助、种子资金等。对孵化器购买大型仪器设备、单台(套)50万元以上的,按10%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鼓励孵化器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在孵期间或孵化毕业一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每家5万元的标准对科技孵化器给予补助。
四、发挥国有企业的创新引领作用
●积极探索建立国有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充分调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稳妥开展国有企业股权和分红试点,允许重要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采取“激励基金+个人购股”方式进行股权激励,允许重要的技术人员以实际激励金额(扣除个人所得税部分)全额购买企业股权,或自筹资金配比购买企业股权。激励基金提取额度最高可以达到近三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5%。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应当将激励方案及听取职工意见情况,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企业批准后实施。
●创新项目因重大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影响未达预期目标,但决策、实施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企业相关流程,有关企业领导人员勤勉尽责、未谋私利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在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评价和经济责任审计时不作负面评价,按规定免除相关责任。企业应通过完善公司章程和制度,明确创新活动容错的条件和程序,营造鼓励创新、利益共享、规范透明、宽容失败的创新氛围。
五、鼓励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
●每年从高校和科研院所遴选一批技术创新能力强的科技服务团队入驻企业,继续选派科技特派员到企业开展成果转化、技术咨询等服务,并将科研人员服务企业情况纳入高校和科研院所年度绩效考核。
●鼓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创新券补助政策试点,引导中小微企业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的对接。科技厅、财政厅根据上一年度各市的补助额度,给予各市一定比例的补助额度,并将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各市财政部门,由各市统筹用于创新券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制定科技创新券具体操作办法。
六、大力支持企业开展创新活动
●对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研发机构的,简化审批流程,减免相关规费;对经认定的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从整合后的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资金中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财政资金补助50万元。
●鼓励企业提取销售收入额的3%—5%投入科技创新。运用财政补助机制激励引导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自治区、市、县三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根据经核实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对企业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开展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装备和标准的研发攻关。
●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从自治区大型仪器协作共用专项资金中对企业使用入网仪器开展研发活动的费用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对企业租用大型科学仪器等设备的租赁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
●对在广西注册满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购买国内外科技成果并在广西实现转化应用,由财政资金按所购买科技成果技术交易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补助。
七、积极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标准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支持企业通过专利信息分析开展专利导航和预警,认定一批专利密集型企业,到2020年争取培育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50家以上,有效专利超过1000件的企业5家以上,发明专利“消零”企业2000家以上。
●对企业主持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自治区标准的,分别一次性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资助;鼓励企业争创名牌品牌,对获得自治区认定的广西名牌产品,每个产品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八、优化企业创新融资环境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大力开展科技金融业务,在高新区或高新技术企业密集的区域设立科技支行或科技贷款专营机构,实行单独审批、单独经营考核,切实增加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额度。试行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订单质押抵押贷款等信贷模式,为科技企业技术创新融资创造便利条件。
●对于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采取保费补贴方式,实际投保费率按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对同一企业,已享受国家补贴支持的,自治区不再给予支持。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在上海、深圳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2016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