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发〔2016〕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

来源: 柳州市投资促进局  |   发布日期: 2020-05-15 12:45   

附录(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

(桂政发〔201620号)摘要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2016年完成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200项以上。完善并公布我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不在目录中的事项一律不得实施。(由自治区编办牵头执行)

●2016年完成清理规范150项以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被清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受理条件。(由自治区编办牵头执行)

●对绝大多数市场竞争充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该项工作在自治区编办明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后1个月内完成。(由自治区物价局牵头执行)

●力争在2016年率先建成全国首个陆路口岸“单一窗口”,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广西“单一窗口”建设。

二、降低企业税赋负担

●从2016年4月1日起,将我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统一调低为:开发项目位于南宁市城区和郊区的,不低于15%;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所在地城区及郊区的,不低于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低于5%;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低于3%。

●自2016年2月5日起,降低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5%,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1%执行。

●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牵头执行)

三、降低行政事业性等项目的收费

●减免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财政厅牵头执行)

●从2016年2月1日起,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从2016年2月1日起,全面停征价格调节基金。

●从2016年2月1日起,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减免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具体减免项目详见附件2。(由自治区物价局牵头执行)

●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工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由国土资源厅牵头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分别在其部门网站等媒体公布全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总清单。(由财政厅牵头执行)

●依托现有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平台和12358价格举报系统,构建多渠道为一体的企业收费负担投诉举报和受理机制。(由自治区物价局牵头执行)

四、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从2016年5月1日起,阶段性地降低全区产业园区内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对我区29家自治区重点产业园区(含4家生态产业园区)内企业,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20%降至14%;对29家重点产业园区外的84家其他产业园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3)内的参保企业,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20%降低至16%。

●对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依法依规暂缓缴纳单位应缴部分的养老保险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执行)

●在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调整降低我区参保企业缴纳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比例。其中,生育保险费率从原来的0.5%—1%(各市费率不同)降至0.5%以内;失业保险费率从原来的3%(其中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降至1%(其中单位缴纳0.5%、个人缴纳0.5%);工伤保险费实际平均费率从原来的1%降至0.75%。

●可以阶段性降低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具体降费率政策由各设区市自行制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执行)

●在允许的范围内,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支付相当于该企业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岗补贴。(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执行)

●企业新录用四类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为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对企业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就业技能培训同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50%。(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执行)

五、降低企业融资和财务成本

●争取2016年广西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不含贴现、个人住房贷款、信用卡透支等业务)加权平均利率在2015年的基础上下降50个基点以上。(由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牵头执行)

●减轻小微企业的还款压力,降低小微企业的高息“过桥”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对达到标准的企业直接进行滚动融资,优化审贷程序,缩短审贷时间。(由广西银监局牵头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清理服务收费项目及价格,梳理、简化收费目录清单,于本意见印发之日起2个月内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支持各级政府推动建立政银代偿风险分担机制,实施代偿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考虑银行和政府分担风险的因素,担保费率在原来基础上下降30%。(由自治区金融办牵头执行)

●按照国家去产能的政策要求,全面排查需要帮扶的困难企业,制定分类标准,确定企业名单。最大限度地帮助实现近期解危、远期解困。(由自治区金融办牵头执行)

●对成功开展资产证券化和发行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自治区按实际发行金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由自治区金融办牵头执行)

六、降低电力成本

●在2015年降低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6.34分/千瓦时的基础上,从2016年1月1日起,继续降低全区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1.5分/千瓦时。

●2016年对自愿参与的设区市继续实施临时丰枯水期季节性电价政策。(由自治区物价局牵头执行)

●继续对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粤桂县域经济产业合作示范区实施峰谷分时电价,并实行与广东省毗邻地区相同的电价政策。(由自治区物价局牵头执行)

●2016年,按自愿原则,以设区市为单位开展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试点。(由自治区物价局牵头执行)

●降低核电上网电价,执行煤电标杆上网电价。(由自治区物价局牵头执行)

●组建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2016年7月挂牌运营。

●从2016年4月起,按广西电网公司上年度销售电量的10%左右开展第一批电力直接交易。

●积极稳妥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由自治区物价局牵头执行)

七、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经交通运输部或交通运输厅认定的开展甩挂运输项目试点企业,享受自治区北部湾办、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港口物流发展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北部湾办发﹝2016﹞6号)规定的补助政策。(由交通运输厅牵头执行)

●着力推进港铁物流工程,加快沿海和西江港口的多式联运设施建设;建立多式联运沟通协作机制。(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执行)

●给予ETC用户5% 通行费优惠,降低客运企业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支出。提高货运企业享受减免1%—2%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的覆盖面,降低货运企业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支出。(由自治区物价局牵头执行)

●对港口、机场、铁路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规范,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由自治区物价局牵头执行)

●继续对焦炭等九大类货物运价实行优惠,执行2014年运价水平;煤炭(吨公里)运价下调1分钱。(由南宁铁路局牵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