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业用地供应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国土资源局  |   发布日期: 2019-02-15 16:58   

近年来,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柳州市不断完善支持政策,推出不少新举措,极大促进了产业发展。《关于加强柳州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土地要素供给的若干措施》等文件先后出台,从鼓励用地单位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使用土地、允许企业分期缴纳出让价款、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无需缴纳土地价款、符合地价优惠政策的情形和简化审批程序等方面作了规定,支持企业发展。    


以下将对系列工业用地供应政策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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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业用地的供地方式和类型?

目前,我市工业用地一律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具体有以下4种类型: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一次性出让50年。租赁,是指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时,市、县人民政府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给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先租赁后出让,是指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时,市、县人民政府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先行租赁给使用者使用,土地用地使用者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土地达到约定条件后,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行为。弹性年期出让,是指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时,市、县人民政府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法律规定的最高出让年限内,根据产业政策、企业生命周期和产业发展趋势,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使用者的行为。一次性出让50年,是指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时,市、县人民政府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法律规定的最高出让年限一次性出让给使用者的行为。


二、不同类型供地方式对土地使用年限有什么要求?

租赁:租赁最高年限为20年,租赁期满符合相关土地使用条件的,可按协议方式取得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先租后让”:租赁期为5~15年,中标人先行承租土地进行建设,通过园区管理机构或城区政府其他相关部门达产验收并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可按照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弹性年期出让:原则上,新增工业用地产业项目出让年限不超过20年。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照柳州市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认定后,以认定的出让年期出让,最高不超过50年。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用地的最高年限为50年。


三、土地供应价格如何确定?

(一)土地出让价格:一般根据市场评估价确定土地出让价格。现柳州市市辖区(不含柳江区)工业用地按最高出让年限50年出让计算,其最低价为336元/平方米(22.4万元/亩)。(二)土地租赁价格:年租金按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50年最低价标准的2%计收。


四、土地价款缴纳方式?

(一)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可以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付款,土地竞得人须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至少缴纳出让价款的50%,最多可分3期缴纳,一年内全部缴清。经柳州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会审议同意的,可以约定在2年内全部缴清。分期付款的,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出让价款时,须按照支付第一期出让价款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土地租金的缴纳:一般按年度支付,无需支付利息。


五、出让合同到期后如何续期?

工业用地使用权到期前三个月内,受让人可向出让人提出续期使用申请,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计划,满足节能和环境保护要求,经综合考评达标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取得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土地使用权续期,租金或出让金如何计算?

租赁:租赁期满,土地使用者首次申请延期的,可按原租赁时点评估补缴延长年期的土地租金。先租后让: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租赁转出让工业用地价格进行评估,评估时点采用原租赁起始时间。租期未满的,已支付租赁期限的租金自动转为土地出让金。弹性年期出让:出让期满,土地使用者申请延期的,弹性出让总年期不超过50年的,可按原出让时点评估补缴延长年期的土地出让金。


七、租赁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有哪些规定?

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可将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者可将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出租给第三人,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仍由土地使用者持有,土地使用者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出租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土地使用者将租赁土地上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抵押的,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但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按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价。以租赁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在付清第一期租金后,持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凭证、完税证明等材料,可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租赁)。


八、收回工业用地使用权及地面建筑物如何补偿?

在工业项目约定的开工日期之前或达产之后,因企业自身原因无法开发建设或运营的,受让人可申请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经出让人同意,按照约定终止合同,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约定返还剩余年期土地出让价款;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可事先约定采取残值补偿、无偿收回、由受让人恢复原状等方式处置,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


九、工业用地地价有何优惠政策?

对于国家、自治区及柳州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工业项目使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开发范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发重点区域的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确定出让底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


十、工业用地再开发有哪些优惠政策?

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需变更土地用途的,通过市发改、规划、国土、工信等部门审核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依法按新用途办理规划修改和用地手续,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现有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用地范围且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工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出让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