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25843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柳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年12月18日
标  题:
柳政规〔2018〕82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快服务业发展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政规〔2018〕82号
发布日期:
201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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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规〔2018〕82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快服务业发展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日期: 2018-12-30 10:29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快服务业发展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柳政规〔20188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加快服务业发展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8日


柳州市加快服务业发展奖励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引导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推动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按照《中共柳州市委员会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常态下柳州市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柳发〔2015〕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打造万亿工业强市目标,不断夯实经济发展基础,健全完善政策扶持体系,支持有一定规模的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提高服务业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激励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和转型升级。

二、奖励对象

在柳州市登记注册的限额(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主要包括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营利性服务业法人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为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企业)。

      符合条件的上述企业应依法纳税,年度内未发生致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三、扶持政策

(一)首次纳入限额(规模)以上统计的服务业企业奖励

1.2018年起,对首次纳入限额(规模)以上统计的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2018年起,企业纳入限额(规模)以上统计的前两年,年营业收入连续保持正增长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服务业企业提速发展奖励

2018年起,每年按照柳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服务业发展目标任务对服务业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进行考评,当年达到以下要求的即给予相应档次的奖励:

1.批发业: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50亿元(含50亿元)、50亿元以上,且当年销售额增速超过行业发展目标增速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零售业:年销售额达到2亿元—5亿元(含5亿元)、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以上,且当年销售额增速超过行业发展目标增速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住宿业:年营业额达到0.2亿元—0.5亿元(含0.5亿元)、0.5亿元以上,且当年营业额增速超过行业发展目标增速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餐饮业:年营业额达到0.2亿元—0.5亿元(含0.5亿元)、0.5亿元以上,且当年营业额增速超过行业发展目标增速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营利性服务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5亿元(含5亿元)、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以上,且当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行业发展目标增速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商贸服务业集聚区统计创新奖励

未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专业市场、特色商业街区(入驻特色街区经营户超过20家以上)通过实行统一收银、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运营管理模式后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及年销售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零售业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企业集团及分支机构在柳州设立独立法人企业

1. 对企业分支机构在柳州市的产业活动单位,2018年起在柳州市重新注册成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并申报纳入统计,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年营业额达到8000万元以上的住宿业企业,年营业额达到8000万元以上的餐饮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2018年起在柳州市新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总部且在区内外建有10个以上直营店的品牌连锁机构,并申报纳入统计,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年营业额达到8000万元以上的住宿业企业,年营业额达到8000万元以上的餐饮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重点商贸服务业企业开展大型促销活动

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在符合有关规定和程序的前提下,对主办、承办自治区“百店大促销”“百日大促销”及柳州市促进大众消费系列活动的重点商贸服务业企业在本企业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内开展“不影响交通、不占道经营、不乱摆乱卖”的户外促销活动给予支持。市商务委根据促销活动的规模和成效给予企业场地租金、展位搭建、策划设计、广告宣传、器材租赁等费用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四、评选程序

(一)组织申报。各县区(开发区)、有关部门组织企业进行申报。

(二)材料审核。市商务委牵头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召开评审会,对各县区(开发区)、有关部门申报的企业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初步确定奖励名单。

(三)公示公开。奖励名单初步确定后将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兑付奖励。市商务委将奖励名单和公示结果上报市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审定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兑付奖励资金。

五、职责分工

服务业企业奖励评选工作由市商务委牵头,各有关单位协同开展,职责如下:

(一)市商务委、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和协调服务业企业的发展奖励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资金安排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工作。

(三)市统计局负责做好统计业务指导,审核参评企业相关统计数据,督促限额(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全面、准确填报统计数据,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统计。

(四)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给予服务业企业开展户外促销活动给予支持和指导。

(五)市工商局负责反馈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情况,市行政审批局为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开辟便捷通道。

(六)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负责做好达到限额(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经营指标的反馈工作,审核参评企业依法纳税情况,落实好国家及自治区关于扶持服务业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七)市安监局负责审核参评企业年度内是否发生致人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八)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审核参评企业年度内是否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以及因产品抽检监督不合格被行政处罚等食品药品安全事项。

六、其他

(一)企业的统计数据均以报送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数据为准。

      (二)若企业年内同时符合并申报两项(或两项以上)奖励,只能享受其中一项最高标准的奖励。

(三)同等条件下,在项目申报、其他补助资金安排、评级创优、资格认定等方面对限额(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实行政策倾斜。

      (四)奖励资金从上级部门专项用于奖励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资金和市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

(五)鼓励各县区(开发区)出台支持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六)本办法由柳州市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服务业发展考评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12〕187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