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招商引资 第二期
为进一步加大乌海市优化营商环境典型做法的宣传,按照《乌海市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二十五条措施》要求,乌海市委政法委开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招商引资“以案释法”专栏。通过全市政法各单位办理的典型案例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做法,深入解读服务企业的法律政策,让企业及公众在法治实践中感受法治精神。
本期“以案释法”专栏,让我们通过一个典型案例,了解律师在代理案件、解决纠纷中的作用。
【案情简介】
被告1内蒙古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某财险乌海公司投保了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该保险的保额为3百万元,并由被告2内蒙古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某某为该保险担保。因被告1承建的乌海某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新能源产业基地工程项目拖欠工人工资无力支付,由原告支付保险金(垫付工人工资款)177余万元。后原告与被告3谭某之间针对本案达成《追偿案件调解协议书》,约定被告1和被告3于约定时限前将所欠金额一次性付清,原告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多次催告无果,故提起诉讼。
【代理经过】
王杰,内蒙古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某财险乌海公司法律顾问及诉讼代理人,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因签订合同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而引起纠纷的案件。律师在仔细了解案情、审查合同,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的前提下,指导原告起诉至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并提出内蒙古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和谭某给付某财险乌海公司(垫付工人工资款)177余万元、法定代表人谭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6项诉讼请求。针对诉讼请求,被告内蒙古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愿意承担原告垫付的177余万元及逾期产生的利息,但谭某是本案经办人,不应当承担责任。律师王杰在辩论时提出观点:《追偿案件调解协议书》约定如逾期支付追偿款项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支付追偿全部费用,该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受法律保护,谭某在上述协议上签字应视为债务的加入,应当与内蒙古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同样的付款义务。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王杰律师的辩论意见,判决内蒙古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谭某向某财险乌海公司偿还垫付工人工资177余万元及利息,谭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内蒙古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谭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人内蒙古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谭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律师充分发挥在企业中的参谋助手作用,仔细审查企业合同,提出合理合法诉讼请求,切实减少企业在合同管理、诉讼仲裁等重点环节的法律风险,避免企业资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