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政策解读
为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市内外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着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为柳州奋力建设现代制造城、打造万亿工业强市注入新的强劲动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9〕27号),制定《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和依据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16〕57号,以下简称《办法2016版》)于2016年11月29日印发施行。《办法2016版》实施以来,对承担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各县(区)、开发区和市政府招商责任部门进行了绩效激励,对调动各方面招商引资积极性、全面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在《办法2016版》实施过程中也发现还存在激励力度有待加强、激励范围有待拓展等问题需要改进,比如实施至今,未对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进行过奖励。为深入实施产业大招商三年行动计划,做好稳投资、稳外资工作,有必要参照自治区最新出台的招商激励政策,对《办法2016版》进行全面修订,制定新的激励办法,更好地发挥激励作用。
《办法》主要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9〕27号)制定,创新点主要为:一是《办法》根据招商引资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现代服务业项目按照主营业务收入分级奖励)按比例进行测算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或自然人)进行奖励,自治区的激励办法则直接对招商引资到位资金按比例进行奖励。二是《办法》增加对中介引资自然人的激励,自治区激励办法仅对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进行奖励。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的体例分为总则、分则、附则共七章十八条。其中,第一章明确了激励目的、激励原则和适用对象,第二章明确了招商引资目标绩效考核激励措施及标准、组织实施机构,第三章明确了对重大工业招商引资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和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标准和程序,第四章明确了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奖励条件、标准和程序,第五章明确了招商引资激励兑现时限、程序,第六章为监督问责相关内容,第七章对文件的解释及生效日期等进行了规定。
三、重点需要解读的内容
《办法》提出的奖励情形简要说明如下:
(一)对承担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县(区、开发区)、全员招商责任部门采取绩效办法激励。其中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位前2名的县人民政府、排位前2名的城区人民政府和排位第1名的开发区管委会给予绩效加分奖励;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全员招商责任部门给予绩效任务浮动奖励倾斜,按照考核结果确定排位前10%的部门为一等等次,排位前10%-35%的部门为二等等次,排位前35%-50%的部门为三等等次。
(二)对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采取记功评选奖励。由市投资促进局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有关规定制定评选方案,在全市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含市直属国有企业)及其在职在岗工作人员中开展评选。
(三)招商引资项目激励。一是对符合条件的重大工业招商引资项目,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的1%给予分期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二是对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的3%给予分期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三是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人民币以上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给与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项目落地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按照7个不同的等次给与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四)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激励。一是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的2‰给予分期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二是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所形成固定资产的5‰给予分期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三是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四是对成功引进符合条件的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按落地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按照7个不同等次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办法》的创新亮点
(一)《办法》扩大了激励范围。相比《办法2016版》,主要增加了以下两个方面的激励:一是增加了对招商引资项目的激励。二是增加对中介引资自然人的激励。至此《办法》整合了各类对象和措施,明确了激励条件和程序,涵盖了承担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各县(区、开发区)及市政府全员招商责任部门、公职人员、重大工业项目、高新项目、总部企业、现代服务业项目、“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中介机构(或自然人)等招商引资各类主体,是目前招商引资激励内容较为系统完备的政策文件。
(二)《办法》创新了激励方式。修订后新增加了成功引进“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现代服务业项目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的一次性奖励。
(三)《办法》完善了激励机制。修订后的办法取消了过去招商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无法同时奖励的限制,对奖励兑现机制进一步完善。要求市级财政主管部门督促相关县(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兑现奖励资金,保障各项激励措施的兑现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