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25887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7年11月16日
- 标 题:
- 桂政发〔2017〕6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
- 发文字号:
- 桂政发〔2017〕60号
- 发布日期:
- 2017年12月07日
- 文件下载:
- 相关解读:
桂政发〔2017〕6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
【有效性】: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
(桂政发〔2017〕6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全面提升开放发展水平的决定》(桂发〔2016〕13号),进一步做好全区利用外资工作,创造更加开放、便利、透明的营商环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一)放宽外商投资准入限制。全面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等相关政策法规,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自治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外商投资先进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战略政策措施。鼓励外商投资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智能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大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外资参与区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改造提升食品、汽车、机械、有色金属、冶金、石化、建材、轻纺、造纸与木材加工等传统产业。(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外商投资现代服务业。鼓励外商投资现代物流、信息服务、金融服务、电子商务、商务会展、科技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海洋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支持外商投资旅游休闲、商贸服务、健康养老、家政服务、教育培训、文化娱乐等生活性服务业。充分发挥自治区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统筹安排自治区服务业发展等专项资金,加大对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支持。(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化厅、旅游发展委、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外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相关支持政策同等适用于外资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鼓励外资参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鼓励外资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鼓励跨国公司在桂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运营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支持外资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集聚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自治区商务厅、投资促进局牵头负责)
(六)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桂开展研发活动。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桂设立研发中心、企业科技中心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世界500强企业在桂新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经认定并实现产业化目标后,可给予最高200万元人民币补助;对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研发总部,由所在地实行前三年“零租金”、后两年租金减半的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优惠政策。根据对等原则,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承担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开放式联合创新平台,协同本地企业开展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推进工作。(科技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税局、国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桂创业发展。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给予广西居民同等待遇。建立在桂创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居留许可证办理“绿色通道”,对其外籍配偶、子女申请办理多次签证或者居留证件依法依规提供便利。落实自治区关于加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给予最高100万元人民币的岗位津贴及200万元人民币的住房补贴,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给予最高1000万的科研补助经费。(科技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八)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区各地各部门制定外资政策,要按照自治区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原则上应公开征求意见,重要事项要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确保政策法规执行的一致性,不得擅自增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确需境外投资者提供信息外,有关部门要按照内外资企业适用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审核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标准化工作。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提高标准制修订的透明度和开放度。推进标准制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强化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信息共享和社会监督。建立广西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为内外资企业免费提供查阅、下载等服务。(自治区质监局牵头负责)
(十一)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营造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公平市场环境,依法依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财政厅牵头负责)
(十二)依法依规严格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健全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援助和仲裁调解工作。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在统一市场监管体系框架下探索推进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加快建设跨区域商标保护协作机制,搭建商标维权援助平台,及时处理跨区域严重侵犯我区企业商标专利的违法行为。(自治区商务厅、工商局、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建立跨境人民币业务审批“绿色通道”,提升外商投资企业贸易投资便利化程度。对引入跨境人民币贷款投资我区实体经济的外资企业,按照规定单笔引进资金超过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贷款利率不超过境内同期贷款利率的,按照该笔贷款总额的0.01%给予补助,单笔贷款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深化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落实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注册资本制度。(自治区商务厅、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吸引外资工作
(十五)积极开展投资促进活动。深入实施招商引资“三年行动计划”,继续举办好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主题框架下系列专题招商活动,开展“深化港澳台、扩大东盟、拓展欧美日韩”、“跨国公司暨世界500强企业八桂行”、“港企广西行”等专题招商活动,推动与重点国家和地区进行深度投资合作。(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外侨办、台办,广西博览局,广西贸促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主动承接外资产业转移。积极承接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和港澳台地区,以及日韩、欧盟等发达经济体产业转移,按规定对转移到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现有资金政策扶持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内企业同等待遇给予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积极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引进国外先进理念、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支持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社会发展等领域重大项目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负责)
(十八)加快构建全球化投资促进网络。加快构建境内外联动,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投资促进体系。发挥自治区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的作用,根据需要在重点国家及港澳台地区设立投资促进代表处。发挥商会、行业协会及华人华侨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推动成立桂商总商会。(自治投资促进局、商务厅牵头负责)
(十九)促进各类开发区开放型经济发展。支持开发区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体系和促进体系,鼓励开发区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和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扩区,推动综合发展水平较高的自治区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支持符合条件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转型为综合保税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商务厅,南宁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已出台的关于鼓励扩大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通过市场化投资方式,吸引带动外商资本投资我区重点产业。(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支持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外商投资项目使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开发范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发重点区域的未利用土地,可区别情况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5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第6年至第10年按减半征收。积极推行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以在租赁供地时实施,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转为出让土地。(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
(二十二)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对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程序。深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管理改革,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简易注销改革,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在市场准入和退出两个环节的便利化水平。推进审批环节并联办理,缩短海关登记、申领发票等环节办理时间。加大电子政务系统建设,推行一口受理、限时办结、进度可查询,提升外商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商局、地税局,南宁海关,自治区国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建立外商投资重点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完善自治区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市、县、园区各级协调推进机制常态化建设,建立健全外商投资重点项目清单等相关制度,定期组织召开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工作会议,促进项目加快落地、开工、建设和投产。(自治区投资促进局牵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强化工作保障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的统筹领导和协调作用,建立自治区招商引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外商投资重大项目在推进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建立重点外商投资企业、重大外商投资项目联系机制,提高安商、扶商服务能力。全区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的统筹指导。(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完善激励机制。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利用外资目标绩效考评激励机制,对年度利用外资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公司化招商机构,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招商服务的新模式,提升招商引资市场化运作水平。(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营造优良环境。全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规则意识和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招商引资实效。(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全区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利用外资作为经济工作的大事抓紧抓好。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强化责任,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创造更加开放、便利、透明的营商环境,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及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稳定外商投资规模和速度,着力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全面提升我区利用外资工作水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