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61821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02月11日
标  题:
柳政规〔2021〕3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建设文化旅游名城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政规〔2021〕3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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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规〔2021〕3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建设文化旅游名城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日期: 2021-02-19 18:25   

柳政规〔2021〕3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柳州市建设文化旅游名城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建设文化旅游名城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1211


柳州市建设文化旅游名城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时代文化旅游业发展要求,激发柳州文化旅游业新动能,实现柳州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柳州市加快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桂政办发〔2020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民营文化旅游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文旅发〔2019130号)、《中共柳州市委员会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柳州市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柳发〔2020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促进柳州文化旅游业发展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柳州市建设文化旅游名城奖励资金由柳州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

第四条建设文化旅游名城奖励实行申报制,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受理申报,并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奖励资金的核拔、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奖励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鼓励各县区争创国家、自治区级旅游品牌县区。

对上一年度获评国家、自治区级旅游品牌县区给予一次性奖励:获评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奖励当地县区政府200万元、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县奖励当地县区政府100万元;获评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奖励当地县区政府100万、广西旅游标准化示范县奖励当地县区政府50万元。

奖金用于获评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以及文化旅游宣传促销、人才培养等工作经费。

第六条鼓励旅游景区积极参与国家A级景区创建。

对上一年度获评为国家AAAA级以上景区给予一次性奖励:获评国家AAAAA级景区奖励申报单位200万元,获评国家AAAA级景区奖励申报单位50万元。

奖金用于获评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以及文化旅游宣传促销、人才培养等工作经费。

第七条鼓励特色文化旅游业态发展。

对上一年度获评国家、自治区级文化旅游品牌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获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奖励申报单位200万元,获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奖励申报单位100万元,获评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奖励申报单位80万元,获评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区(基地)奖励申报单位80万元,获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奖励申报单位50万元;获评广西文化旅游特色小镇奖励申报单位50万元,获评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奖励申报单位80万元,获评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奖励申报单位50万元,获评广西生态旅游示范区奖励申报单位30万元,获评自治区工业旅游示范区(基地)奖励申报单位30万元,获评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奖励申报单位30万元。

对上一年度新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奖励申报单位20万元。

奖金用于获评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以及文化旅游宣传促销、人才培养等工作经费。

第八条鼓励提升文化旅游接待水平。

对上一年度引进国际品牌酒店,并与国际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签订三年以上管理合同的酒店奖励申报单位100万元。

对上一年度评定为国家四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给予一次性奖励:获评为五星级旅游饭店奖励申报单位100万元,获评为四星级旅游饭店奖励申报单位50万元。

对上一年度评定为国家三星级及以上特色民宿给予一次性奖励:获评为五星级民宿奖励申报单位50万元,获评为四星级民宿奖励申报单位30万元,获评为三星级民宿奖励申报单位10万元。

对上一年度评定为广西四星级及以上汽车旅游营地给予一次性奖励:获评为广西五星级汽车旅游营地奖励申报单位50万元,获评为广西四星级汽车旅游营地奖励申报单位25万元。

奖金用于获评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以及文化旅游宣传促销、人才培养等工作经费。

第九条鼓励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

对上一年度评定为广西四星级及以上乡村旅游区给予一次性奖励:获评为广西五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申报单位40万元,获评为广西四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申报单位20万元。

对上一年度获评为广西五星级农家乐一次性奖励申报单位15万元。

对上一年度获评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一次性奖励申报单位20万元;获评为自治区级乡村旅游重点村一次性奖励申报单位10万元。

奖金用于获评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以及文化旅游宣传促销、人才培养等工作经费。

第十条鼓励旅行社引客入柳。

(一)鼓励旅行社组织游客包机、专列来柳旅游。

上一年度在柳州市区内(不含县)住宿星级饭店一晚以上,游览2个以上A级景区,达到一定规模的来柳包机、专列旅游团队,按以下标准奖励旅行社:

1.单次组织飞机包机入柳游客达100人及以上,按每架包机1.5万元给予奖励;单次组织飞机切位入柳游客达80人及以上,单次给予旅行社1万元奖励。

2.单次组织火车专列入柳游客达300人及以上,按每人100元给予旅行社奖励。

(二)鼓励旅行社接待过夜海外旅游者。

上一年度在柳州市区内(不含县)住宿星级饭店一晚以上,游览2个以上A级景区,按以下标准奖励旅行社:

全年接待过夜境外(含港澳台)旅游者500人次至1000人次以下(不含1000人次)按每人次50元标准奖励;1000人次至3000人次以下(不含3000人次),按每人次80元标准奖励;3000人次以上(含3000人次),按每人次100元标准奖励。

引客入柳奖励资金每年度不超过200万元。同时,每年可根据文化旅游市场实际需求,制定专项引客入柳政策。

第十一条鼓励文化旅游行业争创业绩,提升服务质量和整体素质,形成良好的文化旅游发展氛围。

对上一年度首次纳入柳州市统计的限额以上(规模以上)文旅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柳州市统计的限额以上(规模以上)文旅企业统计前两年,年营业额收入连续维持正增长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文化旅游行政部门授予荣誉的团体或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级荣誉的团体或企业按获奖等级奖励8000~10000元,获得自治区级荣誉的团体或企业按获奖等级奖励5000~8000元。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文化旅游行政部门授予荣誉的个人进行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级荣誉的个人按获奖等级奖励5000~8000元,获得自治区级荣誉的个人按获奖等级奖励3000~5000元。

第十二条柳州市建设文化旅游名城奖励资金每年度不超过1000万元,列入部门年度预算,根据上一年度获奖项目情况,在不突破额度的情况下,统筹安排当年的奖补项目,若上一年度获奖项目较多,当年未能奖补的项目安排在下一年度进行奖补。同一类型因发展需要晋升为更高等级并获得奖励的,从现有奖励中扣除原已获得奖励金额。同一事项涉及两项以上市级财政资金奖励,从高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文化旅游名城奖励申报时间为每年11日至131日。具备申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申报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一条的个人奖励由其所在单位代为申报。

第十五条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不再受理该奖励事项的申报。

第十六条申报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1)柳州市建设文化旅游名城奖励申报表;

2)单位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类型认定证明;

3)申请奖励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申请奖励的单位应当如实申报,如虚报、瞒报的,取消申请奖励的资格,追回已领取的奖金,如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同市财政局负责监管奖励资金的使用,获奖单位应如实提供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如发现不按本办法使用奖励资金的,追回已领取的奖金,取消五年内申请奖励的资格。

第十九条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者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的单位,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上一年度是指上年的11日至1231日。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11日起施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建设旅游名城奖励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1665号)同时废止,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