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普法】以法之名 护航民营经济勃勃生机

来源: 崇川司法  |   发布日期: 2025-06-20 1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是我国首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旨在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发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这组漫画

带你看懂它如何为民营经济“撑腰”


亮点解读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一次明确了民营经济法律地位,第一次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促进“两个健康”写入法律,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

法律规定


第一条明确了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第三条规定,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

亮点解读


“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近年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核心政策之一,其核心原则是“非禁即入”。民营经济促进法强力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彻底破除“玻璃门”“旋转门”。 

法律规定


第十条明确,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诸如国防、国家安全、稀有资源等行业、领域、业务的清单,清单之外的所有领域均对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开放。

第十一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亦不得在清单之外额外增设变相审批、地域性标准等地方性准入限制。

亮点解读


民营经济促进法使民营企业担保方式突破“一元化”,实现“多元化”。金融机构应当平等对待民营企业融资问题,在授信审批、贷后管理、贷款回收等环节多维度规范其信贷行为。杜绝对民营企业设置更高资产负债率,收紧对民营企业授信,无实质风险迹象提前抽贷、断贷等。依法推动供应链金融健康发展,有效拓宽中小微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接受符合贷款业务需要的担保方式,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权利质押贷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动产和权利质押登记、估值、交易流通、信息共享等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二十四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平等对待民营企业融资问题,不得违反约定单方面增加发放贷款条件、中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贷款。


亮点解读


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制度的建立健全,旨在通过信用信息整合、征信服务优化、评级方法改进等举措,解决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信息不对称、信用评价不精确等问题。平衡信用约束的严肃性和企业纠错的包容性,避免出现因民营企业的个别错误导致“一刀切”式的“信用破产”,制定信用修复措施。加大执行力度,保障企业胜诉权益。

法律规定


第二十六条明确,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为民营经济组织获得融资提供便利。 

第五十四条规定,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

亮点解读


民营经济促进法指出要充分依托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托调解组织、行业协会积极进行调解。整合协调资源,灵活通过律师服务、公证、人民调解、仲裁等方式,针对供应链欠款、劳资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公司类纠纷、国际贸易争端等为民营企业提供经济、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法律规定


第五十五条规定,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司法行政部门要组织协调相关机构和法律咨询专家,参与涉及民营经济组织纠纷的化解。 

第五十六条明确了行业协会商会的协调和自律作用以及服务职能。 

亮点解读


民营经济促进法从合同约束、司法保障、调解机制等方面入手,旨在从立法层面最大程度改善中小微企业现金流困境,维护市场公平。

法律规定


第六十八条规定,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时,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人民法院对拖欠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审理、执行,保障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第七十条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