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这些案例与宪法有关,宪法就在我们身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今天,给大家挑选了部分典型案例进行解读,以案释法,和大家一起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基本案情】
自诉人冯某(系化名)曾与被告人李某某交往,其间,李某某拍摄了冯某裸照。两人分手后,李某某在自诉人微信粉丝群(成员400余人)内发布“爆料”文章,并配有自诉人裸照、“有偿约炮”“床照”等文字。2018年6月至7月,李某某将上述文章、照片编辑后分期在微博账号上发布,相关贴文被转发2万次,评论115次,点赞1033次,引起网民大量嘲讽攻击,给自诉人冯某造成极大心理压力。李某某还在有关网络平台公开前述贴文的网络链接,被多个粉丝众多的网络账号转发,个别账号粉丝超过100万。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泄私愤,在自诉人冯某的微信粉丝群发布自诉人的真实姓名、网名、身份证号码、家人情况、正面照片等信息以及配有“有偿约炮”“劈腿”“床照”等文字内容,后又添加自诉人冯某的不雅照片以及侮辱的文字内容通过微博连续发布,致使相关信息被大规模传播。李某某发布的侮辱信息明确指明自诉人冯某,直接指向自诉人冯某的网络社交圈,严重损害自诉人冯某人格尊严,给自诉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综合考虑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劳动者利用社交媒体“隐形加班”
法院这样认定
【基本案情】
李某艳于2019年4月1日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22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李某艳表示自己系运营岗位,岗位职责是搭建运营组织构架、程序整体运营、管理内容团队等,加班系在微信或者钉钉等软件中与客户或者同事的沟通交流。李某艳主张其下班后存在延时加班共计140.6小时,未调休的休息日加班397.9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57.3小时,公司未向其支付加班费,故北京某科技公司应向其支付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11日加班费。
北京某科技公司表示认可未进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但李某艳是运营部门负责人,在下班之后,如果公司有事,其他员工给李某艳打电话咨询不应属于加班。对于李某艳主张的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值班的情况,北京某科技公司表示,微信群里有客户也有公司其他员工,客户会在群里发问,只是需要员工回复客户信息,北京某科技公司认为这不属于加班的范畴。李某艳就此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等证据。
法院判决:北京某科技公司支付李某艳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12月11日期间加班费30 000元;驳回李某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北京某科技公司未进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李某艳的工作岗位为“产品运营”,李某艳主张的加班为利用微信、钉钉等社交媒体与客户及员工的沟通,从在案证据来看,李某艳往往以微信等作为工作媒介进行沟通,从李某艳提供的微信记录等证据特别是李某艳提交的《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分析,北京某科技公司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时间及休息日安排李某艳工作。
随着经济发展及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劳动者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可以通过电脑、手机随时随地提供劳动,不再拘束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地点、办公工位,特别是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等情况并不少见,对于此类劳动者“隐形加班”问题,不能仅因劳动者未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工作来否定加班,而应虚化工作场所概念,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实质工作内容认定加班情况。对于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的情形,如果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使用社交媒体开展工作已经超出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劳动者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内容或者使用社交媒体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点,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应当认定为加班。本案中,虽然北京某科技公司称值班内容就是负责休息日客户群中客户偶尔提出问题的回复,并非加班,但根据聊天记录内容及李某艳的工作职责可知,李某艳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时间、休息日等利用社交媒体工作已经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且《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能够证明北京某科技公司在休息日安排李某艳利用社交媒体工作的事实。该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应当认定为加班,北京某科技公司应支付加班费。
对于加班费数额,法院综合考虑李某艳加班的频率、时长、内容及其薪资标准,酌定北京某科技公司支付李某艳加班费3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接受教育是权利也是义务
【基本案情】
被监护人何某于2011年出生,其生母系王某某。何某出生后,王某某就将何某交给第三人何某某、郭某抚养,之后对何某未尽抚养义务及履行监护责任。因第三人何某某、郭某一直无法与何某生母王某某取得联系,何某生父身份亦不明,故未能为何某办理落户手续,致使何某无法顺利接受国家义务教育。在当次人口普查中,社区工作人员将何某情况报告民政局。某区未保办与公安、法院、检察院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力求尽早解决何某的受教育问题。
民政部门在公安机关协同下辗转找到何某生母王某某并确认亲子关系后,要求王某某履行对何某的监护义务,但王某某拒绝配合办理何某的户籍登记手续,后经反复做工作,才配合有关部门办妥户籍登记。王某某一直无固定工作和稳定住所,有吸毒前科,无监护能力。何某所居住的村民委员会遂以王某某为被申请人,申请法院撤销王某某对何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第三人何某某、郭某为何某的监护人。庭审过程中,法院征求何某本人意愿,何某表示,自己未曾被生母王某某照看,更愿意与养父母何某某、郭某一起生活。
法院判决:撤销被申请人王某某为何某监护人的资格;指定第三人何某某、郭某为何某的监护人。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王某某作为何某生母,将襁褓中的何某交给他人后离去,从未支付任何抚养费,未履行母亲的抚养照顾义务,属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损害了何某的身心健康。且王某某在面对何某因户籍问题未能接受义务教育时,多次推诿办理相关手续,侵害了何某的受教育权及发展权。某村民委员会申请撤销王某某为何某监护人的资格,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第三人何某某、郭某有稳定收入来源、有稳定住所、家庭和睦,具备抚养何某的条件,且长期以来已与何某建立深厚感情基础。结合该村民委员会所属街道同意由何某某、郭某作为何某监护人,以及何某某夫妇与何某的双方意愿,法院遂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何某某、郭某夫妇作为何某的监护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今天,给大家挑选了部分典型案例进行解读,以案释法,和大家一起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基本案情】
自诉人冯某(系化名)曾与被告人李某某交往,其间,李某某拍摄了冯某裸照。两人分手后,李某某在自诉人微信粉丝群(成员400余人)内发布“爆料”文章,并配有自诉人裸照、“有偿约炮”“床照”等文字。2018年6月至7月,李某某将上述文章、照片编辑后分期在微博账号上发布,相关贴文被转发2万次,评论115次,点赞1033次,引起网民大量嘲讽攻击,给自诉人冯某造成极大心理压力。李某某还在有关网络平台公开前述贴文的网络链接,被多个粉丝众多的网络账号转发,个别账号粉丝超过100万。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泄私愤,在自诉人冯某的微信粉丝群发布自诉人的真实姓名、网名、身份证号码、家人情况、正面照片等信息以及配有“有偿约炮”“劈腿”“床照”等文字内容,后又添加自诉人冯某的不雅照片以及侮辱的文字内容通过微博连续发布,致使相关信息被大规模传播。李某某发布的侮辱信息明确指明自诉人冯某,直接指向自诉人冯某的网络社交圈,严重损害自诉人冯某人格尊严,给自诉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综合考虑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劳动者利用社交媒体“隐形加班”
法院这样认定
【基本案情】
李某艳于2019年4月1日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22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李某艳表示自己系运营岗位,岗位职责是搭建运营组织构架、程序整体运营、管理内容团队等,加班系在微信或者钉钉等软件中与客户或者同事的沟通交流。李某艳主张其下班后存在延时加班共计140.6小时,未调休的休息日加班397.9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57.3小时,公司未向其支付加班费,故北京某科技公司应向其支付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11日加班费。
北京某科技公司表示认可未进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但李某艳是运营部门负责人,在下班之后,如果公司有事,其他员工给李某艳打电话咨询不应属于加班。对于李某艳主张的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值班的情况,北京某科技公司表示,微信群里有客户也有公司其他员工,客户会在群里发问,只是需要员工回复客户信息,北京某科技公司认为这不属于加班的范畴。李某艳就此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等证据。
法院判决:北京某科技公司支付李某艳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12月11日期间加班费30 000元;驳回李某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北京某科技公司未进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李某艳的工作岗位为“产品运营”,李某艳主张的加班为利用微信、钉钉等社交媒体与客户及员工的沟通,从在案证据来看,李某艳往往以微信等作为工作媒介进行沟通,从李某艳提供的微信记录等证据特别是李某艳提交的《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分析,北京某科技公司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时间及休息日安排李某艳工作。
随着经济发展及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劳动者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可以通过电脑、手机随时随地提供劳动,不再拘束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地点、办公工位,特别是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等情况并不少见,对于此类劳动者“隐形加班”问题,不能仅因劳动者未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工作来否定加班,而应虚化工作场所概念,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实质工作内容认定加班情况。对于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的情形,如果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使用社交媒体开展工作已经超出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劳动者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内容或者使用社交媒体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点,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应当认定为加班。本案中,虽然北京某科技公司称值班内容就是负责休息日客户群中客户偶尔提出问题的回复,并非加班,但根据聊天记录内容及李某艳的工作职责可知,李某艳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时间、休息日等利用社交媒体工作已经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且《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能够证明北京某科技公司在休息日安排李某艳利用社交媒体工作的事实。该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应当认定为加班,北京某科技公司应支付加班费。
对于加班费数额,法院综合考虑李某艳加班的频率、时长、内容及其薪资标准,酌定北京某科技公司支付李某艳加班费3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接受教育是权利也是义务
【基本案情】
被监护人何某于2011年出生,其生母系王某某。何某出生后,王某某就将何某交给第三人何某某、郭某抚养,之后对何某未尽抚养义务及履行监护责任。因第三人何某某、郭某一直无法与何某生母王某某取得联系,何某生父身份亦不明,故未能为何某办理落户手续,致使何某无法顺利接受国家义务教育。在当次人口普查中,社区工作人员将何某情况报告民政局。某区未保办与公安、法院、检察院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力求尽早解决何某的受教育问题。
民政部门在公安机关协同下辗转找到何某生母王某某并确认亲子关系后,要求王某某履行对何某的监护义务,但王某某拒绝配合办理何某的户籍登记手续,后经反复做工作,才配合有关部门办妥户籍登记。王某某一直无固定工作和稳定住所,有吸毒前科,无监护能力。何某所居住的村民委员会遂以王某某为被申请人,申请法院撤销王某某对何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第三人何某某、郭某为何某的监护人。庭审过程中,法院征求何某本人意愿,何某表示,自己未曾被生母王某某照看,更愿意与养父母何某某、郭某一起生活。
法院判决:撤销被申请人王某某为何某监护人的资格;指定第三人何某某、郭某为何某的监护人。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王某某作为何某生母,将襁褓中的何某交给他人后离去,从未支付任何抚养费,未履行母亲的抚养照顾义务,属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损害了何某的身心健康。且王某某在面对何某因户籍问题未能接受义务教育时,多次推诿办理相关手续,侵害了何某的受教育权及发展权。某村民委员会申请撤销王某某为何某监护人的资格,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第三人何某某、郭某有稳定收入来源、有稳定住所、家庭和睦,具备抚养何某的条件,且长期以来已与何某建立深厚感情基础。结合该村民委员会所属街道同意由何某某、郭某作为何某监护人,以及何某某夫妇与何某的双方意愿,法院遂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何某某、郭某夫妇作为何某的监护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宪法的根基在于
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
宪法的伟力在于
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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