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醉酒驾车酿事故,弃车逃逸法难容!
来源:
新密法院  |
发布日期:
2025-08-22 10:42  
某日清晨5时30分许,被告人司某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沿新密市某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因酒后失控,车辆先后与停放在路边的四辆小型汽车发生连续碰撞,造成多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令人愤慨的是,事故发生后,司某并未主动报警、保护现场,而是选择弃车逃离。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经公安机关迅速侦查,司某很快被抓获。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176.61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司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新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司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多项从重情节:醉驾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责,事故后逃逸,造成多辆车辆受损,社会危害性较大。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并已赔偿部分车主损失,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最终,新密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醉驾肇事逃逸案件,教训极其深刻。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对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极端漠视,发生事故后逃逸更是错上加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每一位驾驶人都应当时刻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等待你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