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合集

来源: 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 2025-04-02 11:33   



一、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
【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是开车来的,其便登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过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不料,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等三人均受伤。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等三人均为无责任。胡某伤情经过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符合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亦即赵某的雇佣单位某人力公司、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赵某、马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7976.1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仅是代驾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劳务公司为代驾服务提供方,根据相关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答辩人仅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并非适格被告,亦非侵权人,不承担责任。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本次事故伤者较多,共用保险限额。某人力公司辩称先由保险公司理赔,司机赵某系职务行为,针对超出保险范围外,应由司机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愿意承担。赵某、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额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谁是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赵某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关于某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其作为某出行交易平台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主体,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某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本案中,代驾司机赵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宜驾驶情况,代驾司机于事故发生之前亦处于平稳驾驶环境,故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科技公司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赵某的用人单位也即平台内代驾服务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赔偿。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原告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费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二、打羽毛球被扣球砸伤,对方该赔吗?
【案情回顾】
2020年4月28日上午9时,原告、被告与案外四人在某公园自发组织进行羽毛球比赛。比赛过程中,原告被被告击打的羽毛球击中右眼,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他诉称,被对手的扣球击伤右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1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认为原告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且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院认为,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除扭伤、拉伤等风险外,较为突出的风险即为参赛者易被羽毛球击中。原告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只有被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否则无需担责。
原告在庭审中不主张被告对其受伤存在故意,而关于被告对原告受伤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法院认为,被告回球时并无过多考虑、判断的时间,且高度紧张的比赛氛围会导致参赛者注意力集中于运动,很难要求参赛者每次行为都经过慎重考虑,故应将此情形下的注意义务限定在较一般注意义务更为宽松的体育道德和规则范围内。被告杀球进攻的行为属于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并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故不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
最终,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朝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自甘冒险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正式确立的新规则。民法典严格限定了自甘冒险规则的适用情形,规定其适用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文体类活动,且仅适用于因参与者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并不能与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定同时适用。这一条款的确立,对于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以及文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
另外,自甘冒险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小学上体育课造成的危害,因为中小学校负有给未成年人提供安全保障条件的义务,因存在管理疏忽而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害,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欺诈消费者,退一赔三!
【案情回顾】
小王与女友相恋多年,在女友生日时为她购买了一部价值3000元的手机。可是,后来发生的事让小王恼羞成怒,原来小王女友在使用手机半个月后,常常出现卡顿或死机的现象。小王拿着手机在官方维修中心检查后发现这是一台曾经使用过的翻新手机,并且还有水渍。这下,彻底激怒了小王。
    生活中,我们身边也会遇到类似小王经历的事儿,经营者为了获取高额的利益,以欺诈的手段骗取消费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那么这种行为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以案释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法律对消费者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小王的这个情况根据《民法典》的指引,就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主张赔偿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
    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增加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因此,小王不仅可以主张退款,还可以向手机店主张手机价款的三倍赔偿(也就是说违法经营者除退还小王3000元外,还需赔偿小王9000元整)。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手机店的欺诈行为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有可能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法律责任。
最后提醒各位,在愉快的消费过程中,请擦亮双眼,不要给违法者有机可乘的机会。 

四、借贷被套路不用慌“借一还十”不支持
【案情回顾】
张先生为了发放工人工资向李先生借款100万元,约定月息4分,但未约定借款期限。后因张先生一直未还款,李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张先生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按照月息4分支付利息。
【以案释法】 
《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是国家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一贯的立场。根据最新有关司法解释以及经济政策的规定,年利率15.4%为借贷利率的上限,对超出司法保护上限的民间借贷利率,法院不支持。如果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明确且借贷双方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但该借款发生在自然人之间,则视为没有利息。

五、商家霸王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案情回顾】
张某和朋友们相约聚餐,选择了一家饭店,张某从家里带了一瓶红酒,却被服务员告知,该酒店谢绝自带酒水。
【以案释法】 
“谢绝自带酒水”是常见的“霸王条款”,而该条款是该饭店预先拟定的“无协商余地,双方地位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如果张某有证据证明饭店(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其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张某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六、老人病重,老伴不肯掏钱治病怎么办?
【案情回顾】
蔡阿姨在一次体检中被诊断出患有晚期乳腺癌,高昂的医疗费让蔡阿姨的老伴老潘望而却步。为蔡阿姨治疗,倾家荡产也许能续下半口命,而往后的日子该怎么办呢?对蔡阿姨早已没有感情的老潘决定自私一回,他以家里仅有的20万资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拒绝拿钱给蔡阿姨治病。
老潘这样做合法吗?蔡阿姨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以案释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婚姻法》中没有对这种情况做特殊说明,而《民法典》的婚姻篇有力保障了患有重大疾病一方的权益。婚姻关系续存期间,虽说20万资产是蔡阿姨和潘叔的共同财产,但蔡阿姨可以同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用于治疗疾病。

七、“个人信息”如何更有保障?
【案情回顾】
段某系建筑行业的从业人员,为扩展业务领域和范围,通过QQ向他人购买整理好的建筑行业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一万余条。该信息包括工程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其中部分信息包含了企业法人的电话号码。
【以案释法】
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伴随我国进入以互联网、大数据为背景的信息社会,可供开发利用的数据也成为民事主体的重要财产。
互联网时代最大的挑战就是如何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在民法典中明确个人信息作为基本民事权利,严格保护个人信息权,防止个人信息的非法泄露和利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将为捍卫老百姓的信息安全提供更有力的法律后盾。
民法典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原则以及信息控制者的特定义务,对刑事法律难以调整的行为加以规制,为权利人提供了寻求民事救济的基础。

八、因子女拒绝赡养导致赠与撤销纠纷
【案情回顾】
杨某和与其妻魏某某共育有三女二子,杨某山为长子。2008年,杨某和与魏某某的房屋因拆迁置换为某小区房屋。2009年8月,杨某和将置换后的房屋产权人变更为杨某山。2017年春节期间,在杨某和与魏某某在场的情况下,杨某山与其他兄弟姐妹达成《赡养父母的子女协议》,协议主要约定:杨某和夫妻与杨某山共同生活,杨某山负责二人日常生活起居和护理等。协议签订后,杨某和夫妻开始与杨某山共同生活。2019年4月30日,魏某某去世。同年5月2日,杨某山因与其他兄弟姐妹发生矛盾,要求杨某和搬出其住所。杨某和搬出后由其他子女照顾生活。现杨某和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对杨某山有关涉诉房屋的赠与。
两审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涉诉房屋系杨某和与魏某某共同所有房屋拆迁置换所得。2009年8月,杨某和已将房屋产权人变更为杨某山,系杨某和与魏某某将房屋共同赠与杨某山。2017年达成的《赡养父母的子女协议》中虽未涉及涉诉房屋,但其中已明确约定由杨某山主要负责杨某和夫妻二人生活起居。魏某某去世后,杨某山更应给予杨某和生活及精神上的慰藉,但其却要求杨某和搬出其住所,明确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因涉诉房屋原为杨某和与魏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份额属于杨某和个人享有,对该部分赠与应予撤销,对撤销属于魏某某部分赠与的主张,未予支持。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案是一起老年人对未尽赡养义务子女的赠与行使撤销权的典型案例。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一项法定义务。本案里,杨某山作为子女,已取得杨某和所赠房产,本应依照法律、道德和自己的承诺,对丧偶不久的杨某和给予更多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但其却因家庭矛盾,要求老人搬出住所,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且在庭审中明确不同意杨某和与其继续生活,严重违背其此前承诺。杨某山的上述行为已符合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本案判决结果支持了老年人的诉讼请求,不仅给违背道德,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予以警示,更是对老年人权益的有力保护。

九、金毛犬撞车受重伤,犬主人却要赔偿车主7000元,为啥?
【案情回顾】
未拴绳的金毛犬横穿马路撞到行驶中的车辆,导致金毛受重伤、车辆受损。事后,车主李先生将金毛犬的主人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近日,某地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作为动物管理人没有对宠物狗采取拴绳、牵领等安全措施,也未尽到管理义务,判令其赔偿李先生汽车维修费7000余元。
据了解,王女士是位爱狗人士,饲养了一只大型金毛犬。2020年8月的一天傍晚,王女士在遛狗时没有给狗拴绳,金毛犬与另一只狗嬉闹时,离开了王女士的视线。之后,金毛犬突然从路边窜向马路,与李先生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李先生的车辆受损,金毛犬也身受重伤。
事发后,李先生打电话报警,交警到达现场后,因为事发道路没有监控设备,李先生的车辆也没有行车记录仪,所以交警经过勘验现场后未能确定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
李先生将受损的事故车辆送至汽车修理店进行了修理,共花费车辆维修费7000余元。因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先生事后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赔偿自己汽车维修费、车辆损坏贬值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在遛狗时,没有给金毛犬拴绳,也没有牵领它,对于金毛犬给李先生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王女士也未举证证明李先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故王女士应向李先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据此,该地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以案释法】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务必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携犬出门时应当对犬系绳且不宜过长,应由成年人牵领,不得携犬进入医院、商店、学校等公共场所,对于烈性犬(如藏獒等),只能圈养或者拴养,不得出户溜犬;如果自己饲养的宠物伤人,要及时协助受害人就医治疗;不要随便遗弃自己的宠物,如果被遗弃的宠物伤人,原饲养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路人,碰到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宠物也不要进行挑逗,如果是由自身挑逗宠物导致宠物袭击的伤害事件发生,饲养宠物的管理人或者所有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赔偿责任。

十、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
【案情回顾】
小王丈夫沉迷赌博,背着小王欠下数十万元的高利贷。小王忍无可忍,准备向他提出离婚。但小王有一个顾虑,丈夫在外欠的高利贷是否要他们夫妻共同承担,如果小王向他提出离婚,是否要承担一部分债务?
【以案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具体而言,符合以下三种情况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是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二是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三是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 故,借高利贷是小王丈夫的单方行为,此款也未用于他们夫妻的共同生活,在法律上小王没有清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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