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粤桂协作优惠政策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1〕105号)

来源: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   发布日期: 2021-11-04 17:25    |  作者: 罗丽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粤桂协作优惠政策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1〕10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粤桂协作优惠政策》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粤桂协作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发展阶段东西部协作工作的决策部署,鼓励和吸引广东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广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推动粤桂协作迈上新台阶,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广西原33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以下统称33个协作县)投资的广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在33个协作县新注册开办的企业,除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项目和房地产、批发、零售业外,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等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按规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全区各级税务、财政部门)

第三条  企业用地保障。优先保障广东投资企业建设用地,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0%、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业、林业、牧业、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土地出让价格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对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以上情形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责任单位:全区各级自然资源部门)

第四条  制造业企业项目补助。对33个协作县新引进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广东制造业重大优质项目,列入自治区“双百双新”产业项目计划的,自治区本级财政给予最高10%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或新增贷款在2年建设期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全额贴息支持,最高补助资金金额为1亿元。(责任单位:全区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第五条  设立金融机构补助。对广东银行业金融机构在33个协作县发起设立并在当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持牌类金融机构的,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6000万元。(责任单位:全区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第六条  物流企业投资奖励。对33个协作县新引进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广东物流企业,项目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200万元。对在33个协作县设立省级区域总部的世界100强物流企业和国内50强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设立跨省区域总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责任单位:全区各级商务部门)

第七条  电商企业投资奖励。对在33个协作县落户设立企业,销售广西单一农特产品且年网络销售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广东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销售广西农特产品且年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经国家、自治区商务部门认定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全区各级商务部门)

第八条  直接融资奖励。鼓励广东企业在33个协作县注册成立法人主体,并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广西区内登记注册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分阶段累计给予奖励600万元。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广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广西区外A股正常经营的上市公司,注册地址迁入广西满1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不含柜台交易和“借壳”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按精选层、创新层、基础层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挂牌公司晋升层级的,按照相应层级奖励标准补差奖励。同一公司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享受奖励后不满10年从广西迁出的企业,应退回此项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全区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第九条  品牌创优奖励。在33个协作县新获得经过政府机构或政府授权机构颁发地理标志商标(一个注册号)的,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条  旅游投资奖励。对在33个协作县新投资1亿元以上旅游资源开发、农旅融合、林旅融合、文旅融合、文体融合等产业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产业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为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责任单位:全区各级投资促进部门)

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项目广东籍引资第一人奖励。对引进区外企业到33个协作县投资,单个项目招商引资到位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的广东籍引资第一人,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100万元;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全区各级投资促进部门)

第十二条养老服务补助。对在33个协作县兴办的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自治区财政按自建(购置)、租赁分别给予5000元/床、3000元/床的一次性补贴,按收住老年人失能等级给予60—160元/人·月的运营补贴,并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根据工作年限给予50—400元/月的岗位津贴。(责任单位:全区各级民政部门)

第十三条  医药研发奖励。对中药、化药、生物制品创新药经批准上市,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对中药、化药、生物制品改良型新药及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经批准上市,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对中药同名同方药、化药仿制药、已上市生物制品(含生物类似药)经批准上市,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全区各级药监部门)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优先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广东企业在33个协作县投资项目,符合《自治区重大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申报条件的,优先列入年度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范围。除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外,项目立项、规划审批、用地选址、环境影响评估等方面由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责任单位:全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五条  人才待遇。对33个协作县新引进的广东企业,其管理、技术人才的子女入学、家属入户和就业享受所在县居民同等待遇并优先安排。(责任单位:33个协作县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广东籍游客旅游景区门票减免优惠。广东籍游客到33个协作县旅游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含居民身份证、有效临时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可享受旅游景区门票减免优惠。除国家公布的法定节假日期间外,国有独资或控股的收费A级旅游景区首道门票全免;国有参股的收费A级旅游景区按照股份比例给予相应的首道门票挂牌价折扣优惠。同时,引导、鼓励和支持广西其他市县收费A级旅游景区实施首道门票挂牌价折扣或减免,以及旅游景区内消费项目价格折扣等优惠。非A级旅游景区可参照上述政策执行。执行门票优惠政策的旅游景区名单及优惠政策,每年由当地人民政府公布(2021年名单及优惠政策自本优惠政策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公布),并报送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备案。对执行上述门票优惠政策的旅游景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以及旅游景区规划开发等方面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和政策倾斜。(责任单位:全区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33个协作县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的奖励、补助资金由项目所在县(市、区)与自治区财政各承担50%。自治区财政承担的50%,由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通过优化支出结构等渠道筹措落实。

第十八条  33个协作县可结合自身财力和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制定本地更加优惠的政策,可对广东企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在33个协作县以外的广西其他粤桂协作项目可参照本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由自治区乡村振兴局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优惠政策有效期5年,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到2025年12月31日,享受年限未满5年的,可按规定享受至满5年为止。如本优惠政策与自治区现行的或今后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内容不一致的,可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但不得叠加享受优惠。在执行本优惠政策过程中要及时进行评估,并根据需要适当调整。

附件:广西33个协作县名单


附件

广西33个协作县名单

南宁市:马山县、上林县、隆安县

柳州市:融安县、三江侗族自治县、融水苗族自治县

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资源县

百色市:田阳区、田东县、德保县、靖西市、那坡县、凌云县、乐业县、田林县、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

贺州市:昭平县、富川瑶族自治县

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东兰县、巴马瑶族自治县、凤山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

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忻城县

崇左市:大新县、天等县、宁明县、龙州县